材料阻燃性分級試驗(閥調式鉛酸蓄電池外殼 / 蓋)
Flammability Rating of Materials Test (VRLA Battery)
適用設備:蓄電池及直流系統 / 閥調式鉛酸(VRLA)單體 / 單體電池組之型式試驗
材料阻燃性分級試驗為 IEC 60896-21:2004 §6.9 型式試驗(VRLA),就單體 / 單體電池組外殼(與蓋若材料不同則另取)之材料試樣,由合格試驗室依 IEC 60707 與 IEC 60695-11-10(或等效方法)判定阻燃分級,結果與分級載於具日期與簽署之試驗證明書。所需達成之分級由 IEC 60896-22 或技術文件規定。
安全資訊 — 低風險
本試驗由合格試驗室就單體 / 單體電池組外殼(與蓋若材料不同)取適當尺寸之材料試樣,依 IEC 60707 與 IEC 60695-11-10(或等效方法)進行燃燒試驗以判定其阻燃分級。試樣燃燒過程產生明火、煙霧及可能之有毒分解氣體,須於通風櫃內並採排煙與防火措施。本試驗不涉及電池充放電或電解液。
- 安全眼鏡
- 阻燃實驗衣
- 排煙防護面罩
- 耐熱手套
- 取外殼材料適當尺寸試樣;若蓋材料與外殼不同,另取蓋材料試樣
- 試樣為製造所用之定型尺寸、形狀、材料與製程
- 試驗於合格試驗室之通風櫃內進行
- 試樣非製造實際所用之外殼 / 蓋材料
- 蓋與外殼材料不同卻僅取單一試樣
- 燃燒試驗環境無排煙 / 防火措施
本檢測為 IEC 60896-21:2004 §6.9 規定之**型式試驗**(VRLA),就外殼(與蓋若材料不同)之材料試樣判定阻燃分級。須取定型尺寸之試樣(§6.9.1)、由合格試驗室執行(§6.9.2)、依 IEC 60707 與 IEC 60695-11-10 或等效方法(§6.9.3);試驗結果與所得阻燃分級須載於具日期與簽署之試驗證明書(§6.9.4)。燃燒過程須於通風櫃內並防範明火、煙霧與有毒分解氣體。
試驗接線圖
檢測四階段
型式試驗 (Type Test)
適用型式試驗。就外殼(與蓋若材料不同)之定型材料試樣,由合格試驗室依 IEC 60707 與 IEC 60695-11-10 判定阻燃分級。
**取樣(§6.9.1)** 1. 取單體 / 單體電池組**外殼**所用材料之適當尺寸試樣,為製造定型之尺寸、形狀、材料與製程。 2. 若**蓋**之材料與外殼不同,另取蓋材料試樣。 **執行(§6.9.2~6.9.3)** 3. 由合格之材料燃燒試驗室執行。 4. 試驗方法依 IEC 60707 與 IEC 60695-11-10,或就上述全部材料採等效試驗方法。 5. ⚠ 燃燒過程於通風櫃內進行,防範明火、煙霧與有毒分解氣體。 **報告(§6.9.4)** 6. 試驗結果與所得材料阻燃分級,須載於具日期與簽署之試驗證明書。
- 為型式試驗,判定外殼 / 蓋塑膠材料之阻燃分級
- 外殼與蓋若材料不同,須各自取樣分別試驗
- 試驗方法依 IEC 60707 與 IEC 60695-11-10 或等效方法
- 須由合格之材料燃燒試驗室執行
- 結果與阻燃分級載於具日期與簽署之試驗證明書
執行頻率:型式試驗,每一外殼 / 蓋材料一次(材料變更時重新試驗)
來源:IEC 60896-21 (2004), Clause 6.9.3
維護試驗 (Maintenance)
不適用材料阻燃分級屬外殼 / 蓋塑膠之一次性材料認證型式試驗,由合格試驗室執行,不適用於現場已安裝電池;現場無對應之阻燃量測程序。安裝環境之防火應由電池室設計(區劃 / 通風 / 偵測)與材料分級文件共同確保。
試驗設備
- 阻燃性試驗設備 — 符合 IEC 60707(材料燃燒性)與 IEC 60695-11-10(50 W 水平 / 垂直火焰)之燃燒試驗裝置
- 通風 / 排煙櫃 — 排除燃燒產生之煙霧與有毒分解氣體
- 試樣製備工具 — 製作定型尺寸之外殼 / 蓋材料試樣
- 試驗證明書 — 載明試驗結果與阻燃分級,具日期與簽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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